办理民间借款合同公证,公证员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出借方应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
(1)出借方本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民间借款合同文本;
(3)出借的款项为共有的,应提交共有人同意出借的证明;
(4)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2、借款方应当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
(1)借款方是法人的,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2)借款方为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有关部门制发的主体资格证明、负责人的资格证明及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3)借款方是公民的,应提交本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借款方用自有的财产抵押或质押的,应提交抵押或质押物(权利)的清单、所有权证明及相关的登记批准证明;
3、有担保方的,提保方应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
(1)担保方是法人的,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担保方能力证明;
(2)担保方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有关部门制发的主体资格证明、负责人的资格证明及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担保能力证明;
(3)担保方是公民的,应提交本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用财产抵押或者质押担保的,应提交所有权证明,依法须办理登记的,应提交登记证明;
(5)担保物为共有的,应提交共有人同意担保的证明;
(6)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4、出借方、借款方、担保方委托他人办理公证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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