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消协提醒市民:最终解释权≠最终裁定权
各种促销活动中,主办者总不忘说一句“本次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可“最终解释权”非“最终裁定权”,市消费者协会日前提醒市民,如果商家的“最终解释”侵害了你的合法权益,消费者完全有理由说“不”。
近期,市消协受理了多起相关投诉。吴小姐准备拍一套艺术照,付定金的时候,她让影楼接待小姐详细列出了所有服务项目。可拍摄完毕后,吴小姐还是与影楼产生了纠纷:虽然双方约定了内页的数量,可接待小姐所指的一页是正反两面,而拍摄处负责人却解释一面就是一页。吴小姐与影楼争论,对方指着宣传单称“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令吴小姐哭笑不得。
对此,有关专家认为,对于牵涉到消费者利益的宣传条文,消费者享有知情权,商家有义务将条文的具体内容讲述清楚,并尽量不要让消费者产生歧义和误解。双方发生纠纷,“最终解释权”只是为商家保留了一个解释的机会,并不意味着对条文的最终裁定。任何有损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解释”都不具有法律效力,商家无权利用“最终解释权”推卸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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