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在递交结婚申请登记申请时,必须出具下列证件的原件:
一、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户籍证明
二、由所在单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书》
不在本区、本乡(镇)申请结婚的一方,其《婚姻状况证明书》应在街道、乡(镇)人民政府盖公章。
另外,对于不同身份的当事人,《婚姻状况证明书》的办理也不相同:
1、现役军人的《婚姻状况证明书》应由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部门提供,超期服役战士和志愿兵在探亲期间申请结婚,应由区、县人民武装部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书》。
2、公费出国人员申请结婚,《婚姻状况证明书》应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出国人员培训部或其派出单位出具。
3、自费留学人员申请结婚,《婚姻状况证明书》应由驻外使(领)馆出具。出国前已达婚龄的,还须开具原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书》。
4、公务、劳务出国或去港澳人员,除持本人护照外,还应持所在国家(地区)的我驻外使(领)馆或我驻外机构、港澳工作机构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书》。出国前已达婚龄,还须出具原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书》。
三、由指定的医疗保健单位出具认可的、可以结婚的《婚前体检证书》
四、本人正面免冠照片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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