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登记离婚有哪些材料要准备
1.办理离婚登记,需要准备的材料包括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本人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子女出生证等。
2.登记离婚还需经过三十天的离婚冷静期,期间无人反悔,方可领取离婚证。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至第一千零七十八条的规定:
(1)离婚协议应明确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2)冷静期结束后,双方需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二、必备离婚登记证件
办理离婚登记,必备的材料包括:
1.本人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等能证明夫妻双方身份的证明材料;
2.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3.办理离婚登记应当出具的其他材料。
4.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还需出具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和结婚证。
5.《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则明确了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的情形,包括:
(1)未达成离婚协议;
(2)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3)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等。
三、撤回与发放离婚证
1.在离婚登记过程中,若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2.若在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则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3.当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后,会予以登记,并发给离婚证。
4.这些规定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婚姻登记条例》的相关条款执行。
以上是关于办理离婚登记所需材料及相关法律规定的详细介绍。
希望这些内容能帮助您更好地了解离婚登记的法律流程和所需材料,以便在需要时能够顺利办理。同时,也建议您在涉及法律事务时,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确保您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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