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宋2013年入职中鼎软件公司,在海淀区中关村门店担任店员工作,并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小宋的工作地点在北京;根据公司的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岗位、工作地点。2014年3月25日,中鼎软件公司通知小宋2014年4月1日起至燕郊门店担任店员工作,小宋认为中鼎软件公司未与其协商单方将其工作地点变更至燕郊门店,且其家住海淀,与燕郊门店距离很远,故其向公司提出异议,希望公司撤销调岗决定或给予必要的协助,但公司表示单位有权调整工作地点,故调岗合理,无需给予协助。小宋被迫于2014年4月2日以调店距离较远为由提出辞职申请。后小宋以要求中鼎软件公司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为由发起仲裁和诉讼程序。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鼎软件公司与小宋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该公司根据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小宋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鉴于中鼎软件公司未举证证明该公司在将小宋调到燕郊门店工作时取得了小宋的同意,且考虑到调动后的工作地点离小宋的现住址过远,而中鼎软件公司也没有提供必要的协助,小宋以此为由提出辞职申请,于法有据,鉴此,本院对小宋要求中鼎软件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法官释法】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必须协商一致明确约定工作地点,应根据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和工作性质来确定一个相对固定和区域,不能过于宽泛和模糊。一般而言,用人单位合理的调岗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是企业经营上所必需;二是未违反劳动合同约定;三是对劳动者之薪资及其他劳动条件未存在不利之变更;四是调动后之工作与原有工作性质为劳动者体能及技术所可胜任;五是调动地点过远者,雇主给予以必要之协助。若双方合同中约定了根据公司工作需要,可以变更工作地点,且用人单位的调岗正当、合理,劳动者是应该服从调岗安排的,但若作为用人单位的企业作出的工作地点调整是恶意的,亦没有提供任何救济措施,应视为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那么劳动者以此为由提出辞职申请并要求单位赔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法院是应予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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