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聊城市股权出质注销/撤销登记法律依据是什么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
第六条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应当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提出。申请股权出质撤销登记,可以由出质人或者质权人单方提出。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质权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出质股权权能的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
(三)质权合同;
(四)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第十条出现主债权消灭、质权实现、质权人放弃质权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导致质权消灭的,应当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第十二条: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应当申请办理撤销登记。
二、聊城市股权出质注销/撤销登记受理条件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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