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讯逼供是现代讯问制度的母体,随着司法公正、诉讼文明的不断进步与发展,其残酷、恣意的一面得到了相当的遏制与收敛,以至于人们视其为依附在现代讯问制度上的毒瘤。而其文明、公正的一面得到了很大的秃显与彰示,现代讯问中的沉默权、律师在场权、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即是具体表现。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刑讯逼供仍然普遍存在,对刑讯逼供的禁止仍然是摆在刑事诉讼面前的一项紧迫任务。特别是在我国,刑讯逼供已经被看做是现行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最大不公。今年以来媒体相继暴光的河北聂*斌案、湖北佘*林案、河南胥*祥案以及其他冤假错案都充分说明了这一点。因此,把防止刑讯逼供做为此次修改刑事诉讼法的重点是对历史与现实的回应和关照。
在制度上进一步防止刑讯逼供首先是犯罪嫌疑人的福音。刑讯逼供的实质是以肉刑或变相肉刑等方法逼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它不仅直接侵犯和危害了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健康和安全,而且藐视和否定了犯罪嫌疑人的人格与尊严,是对犯罪嫌疑人身心的严重摧残。对犯罪嫌疑人而言,刑讯逼供无疑是一个随时可能降临的恶魔,一个挥之不去的梦厣。进一步遏制刑讯逼供特别是在制度层面上防止刑讯逼供就是要尽可能消除这一恶魔,使犯罪嫌疑人尽可能不再遭受刑讯逼供的威胁,使犯罪嫌疑人在讯问中得到公正的对待。防止刑讯逼供必然赋予犯罪嫌疑人以对抗非法讯问的手段,届时犯罪嫌疑人面对讯问人员的非法讯问将不再是一只任人宰割的羔羊,其法律地位将有很大的提升。由于与刑讯逼供做斗争具有的复杂性、长期性和艰巨性特点,我们不会也不必对此次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在犯罪嫌疑人讯问地位、权利等方面的加强与完善抱有过分的期望与幻想,但讯问的进一步文明化、公正化将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和必然趋势。随着讯问的进一步文明化、公正化,犯罪嫌疑人在讯问中将更具“人”的色彩和意味。
在制度上进一步防止刑讯逼供也是普通公民的福音。考察历史不难发现,公民的权利与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是紧密相联的。犯罪嫌疑人享受不到或享受不到充分的权利,总是与所有的公民享受不到或享受不到充分的权利联系在一起的。相反,若犯罪嫌疑人能享受到或享受充分的权利,对普通公民则是不言而喻的。犯罪嫌疑人在讯问中的权利实际是公民权利在讯问中的延续,犯罪嫌疑人在讯问中的权利在很大程度上反映着公民权利。由于人类理性的局限性,刑事诉讼具有可错性,即使是无罪公民也可能成为刑事诉讼的追诉对象,也就是说任何公民都是潜在的犯罪嫌疑人。因此,在制度上进一步防止刑讯逼供实际上也是对公民权利的一种保护与申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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