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禁刑讯逼供”是我们党和国家一贯的刑事政策,也是我国刑事司法活动的重要指导原则。随着我国刑事立法的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不断完善,这一政策被法律化而成为法律条文,在很大程度上遏制了刑讯逼供的发生。但个别地方的公安、司法机关仍然存在刑讯逼供的现象,一些地方的问题还很严重,这有其发展的历史、社会原因及政治、经济、法律等原因。在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今天,它是维护诉讼公正不可缺少的手段之一;是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内在要求;是完善社会主义法制的一项艰巨任务。
《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七条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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