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规定,以下四种情况均构成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罪行:1.(追逐竞驶条例)当其情节恶劣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客运规定)对从事校车业务或乘客运输行业者,若存在严重超出额定乘员载客或严重超速行驶现象者,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化工安全规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如危及公共安全者,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行为皆对公共交通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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