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明确说明,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存在下述任一情况,均可能被视为涉及危害驾驶行为:
首先,以暴力形式追逐比赛,构成严重犯罪情节;
其次,当酒精浓度超过法定标准时仍驾驶机动车;
再次,在运营校车或旅客运输服务期间,车辆严重超标乘客人数或规定最高速度;
最后,如果违反危险化学品监管规定运输此类物质,以致公共生命财产安全遭受威胁。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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