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根据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务派遣的主要内容
1、关于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间的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双方劳动合同除载明该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及派遣期限和工作岗位;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2、关于劳务派遣协议: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3、劳务派遣单位义务: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条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主要有以下义务:不能克扣劳动者工资;不得收取劳动者费用;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发放工资;无工作期间,发放最低工资标准。
4、用工单位的义务: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六十五、六十六、六十七的规定,用工单位主要有以下义务:
(1)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2)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3)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4)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5)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6)退回劳动者的条件限制;
(7)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工单位;
(8)用工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9)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5、劳动者的权利: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六十四、六十、五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者公主要有以权利:(1)享受同工同酬的待遇;(2)有权参加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的工会;(3)有权知道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4)无工作期间享受最低工资标准。
6、关于连带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权益在被派遣的工作岗位受到损害的,由劳务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该规定,劳动者在工资、社会保险、工伤事故等涉及劳动权益的所有纠纷中都可以要求接受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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