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和解后还是失信人吗
时间:2023-03-08 11:31:09 49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执行和解后还是失信人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经强制执行和解的,是会终止强制执行的,所以被执行人一般是不会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如果不执行和解协议书的,会被列入失信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条执行和解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二、执行和解以后是撤案还是结案?

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法院会以终结执行的方式结案;如果已经对和解执行履行完毕,法院会以执行完毕的方式结案。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经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或者是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可以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执行完毕应当制作结案通知书并发送当事人。双方当事人书面认可执行完毕或口头认可执行完毕并记入笔录的,无需制作结案通知书。

执行和解协议应当附卷,没有签订书面执行和解协议的,应当将口头和解协议的内容作成笔录,经当事人签字后附卷。

和解协议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尽管执行和解是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自行协商达成协议解决争议的活动,但因涉及到双方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所以必须以合法为前提。也就是说,和解协议的内容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其它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不能以此规避法定义务。否则,即使双方当事人出自真实自愿,亦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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