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一、怎样认定企业员工纳入保险法第35条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然后由用人单位偿还。
二、企业工伤保险金按什么标准计算
劳动保障部劳社部发[2003]29号文件规定: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实行三种不同的工伤保险缴费率。风险较小的一类行业基准费率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风险中等的二类行业基准费率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风险较大的三类行业基准费率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2%。
一类行业,按行业基准费率缴费,不实行费率浮动;二类、三类行业初次缴费按行业基准费率确定,以后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上下各浮动两档:上浮120%、150%;下浮80%、50%。
工伤保险由单位缴纳,个人不缴费。
三、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八条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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