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请求变更抚养权诉讼中,申请人需提供明确无误且具有真实性的证据来支持其主张,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情况的证实:
(1)针对尚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另一方,比如因罹患严重疾病或者严重意外受伤导致丧失照顾能力;
(2)针对已经与子女共同生活的另一方,如存在持续忽视孩子抚养责任、恶待孩子等行为,以至于给子女的身体和心理健康带来了不可逆转的负面影响的证据;
以及(3)除以上两类外的、对于支持变更抚养权的决定具有重大参考价值的相关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第五十七条
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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