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收取违约金是需要开具发票的。《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上述乙公司收取的违约金20万元。
是在未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及未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的情况下收取的违约金,不属于增值税及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及营业税,因此乙公司不需要开具发票,只开具收款收据即可。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一、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的区别
(一)违约金具有补偿性质,是具有惩罚性质的;损害赔偿金则仅具有补偿性质。
(二)违约金是双方事先约定的,是合同的组成部分,是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协商一致的结果;损害赔偿金则不具有事先约定性,它是根据守约方的具体损失来计算,其金额不能确定。
(三)违约金的运用并不以实际损害发生为前提;损害赔偿金则是完全以实际损失为赔偿依据,如果当事人举不出损失的证据,那就很难得到足额的赔偿。
(四)违约金主要适用于民法典,而赔偿金不仅仅适用于民法典,也适用于刑法、劳动法等,赔偿金的适用范围比违约金广。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二、违约金和损失赔偿可以同时主张吗
(一)违约金作为一种违约的补救方式,具有损害赔偿所不具有的特点,由于违约金数额可由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约定,这样当事人对违约后承担责任的范围可以预先确定,一旦发生违约则不必具体计算损害范围,受害人就可以要求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通常要与实际损害相符,而违约金数额与实际损失之间并无必要联系,即使在没有损害的情况下也应支付违约金。如果支付违约金不足以补偿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债务人还要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以弥补遭到损失的不足部分,即违约金与赔偿损失并用。
(二)违约金与约定损害赔偿金:违约金应该视为对损害赔偿金额的预先确定,因而违约金与约定损害赔偿金是不可并存的。
(三)违约金与法定损害赔偿金:这涉及到违约责任的适用是否以实际损害为要件以及国家对违约金的干预问题。违约金的适用不以实际损害的发生为前提,不管是否发生了损害,违约方都要支付违约金。但是另一方面,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可能与违约后实际发生的损失不一致而致当事人利益失衡,故法律对违约金的干预显得十分必要。
(四)对违约金和法定损害赔偿金的使用关系:不并用;适用违约金条款;根据实际损害的大小应当事人的请求对违约金进行调整。
(五)违约金是由当事人通过协商预先确定,在违约后生效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之外的违约方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当事人的约定是违约金产生的首要条件。与损害赔偿金相比,违约金的支付不应以实际的损失发生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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