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第四条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规定,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按月发给退休费。
(1)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干部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工人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工作年限)满十年的。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3)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工作年限)满十年,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4)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申请办理退休手续,一般须经所在单位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由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对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必须经过县以上医疗部门认真检查,出具诊断证明,并经过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已经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方能办理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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