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国人犯罪县级公安机关可以管辖吗
1、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县级公安机关可以管辖。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二、涉外犯罪的原则是什么
1、主权原则主权原则即追究外国人犯罪适用中国法律的原则,是涉外诉讼程序的首要原则。
2、信守国际条约原则即公安司法机关处理涉外案件时,在适用我国诉讼法的同时,还须兼顾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根据条约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3、诉讼权利同等原则诉讼权利同等原则,指外国人在我国参与诉讼,依法享有与我国公民同等的诉讼权利,承担同等的诉讼义务。
4、涉外案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外国人犯罪的或者我国公民侵犯外国人合法权利的案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外国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和公民犯罪和中国公民犯罪的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国际条约义务范围内行使管辖权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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