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所赋予任一条款(或协议)之任意解除权具有法定性质,意指任何一方在特定条件下均有权随时终止合同的执行。
然而,此项权利并非随意设立,故无需专门规定;
相反地,尽管此类权利源自于法定权力,但仅有少数特殊类型的合同才具备这一权利,例如不定期租赁合同、承揽合同、货运合同以及标的已经公开的技术开发合同等。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任意解除权具有法定性质,但其行使亦受法律约束,即该权利并不以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为前提,而是完全基于一方当事人自身的意愿来决定是否解除合同。
因此,若双方经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则其在合同中所约定的任意解除权将被视为合法且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
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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