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度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新政策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资阳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资署办发〔2000〕98号)、《资阳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资劳社发〔2000〕91号)和《关于调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资府办函〔2010〕272号)的规定,结合全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使用和结余情况,现将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基数和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通知如下:
,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基数44160元,个体参保人员统帐结合缴费标准3974.40元,单建统筹缴费标准2428.80元;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320元。
各县(市、区)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理》规定,想办法、添措施,狠抓扩面和基金征缴工作;加大缴费基数的稽核和基金清欠力度,确保基金应收尽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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