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本质上属于意想不到的事件,同时,一些特定的意外保险产品中还包含了对于公共交通工具以及个人驾驶车辆所导致的意外事故进行双倍赔偿的条款。在此需特别说明的是,意外事件不仅仅局限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也涵盖了人为因素所引发的意外情况。通常来说,只要符合突发性、非自愿、外部因素引起、非疾病等特征,便可以被视为意外事件。而在车祸的案例中,这些条件均能得到满足。
然而,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若投保人故意制造车祸以获取保险金,或者被保险人存在自杀倾向并因此导致车祸发生,那么此类情况将不在意外保险的理赔范畴之内。具体的理赔申请是否能够通过,需要由保险公司依据保险条款进行严格审查。关于意外伤害保险,其主要包含以下三个方面的含义:
首先,必须要有实际发生的意外事故;
其次,该事故的原因必须是意外的、偶然的、无法预知的;
最后,被保险人必须因为该意外事故而导致身体死亡或残疾的后果。
此外,意外事故的发生与被保险人遭受人身伤亡的结果之间,必须存在着内在的、必然的关联性。
《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全文533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