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纪合同中委托人享有如下的权利:一、向行纪人发出指示的权利。二、按合同约定接收行纪人行为结果。三、对行纪人违反合同的补救权。四、索赔权。委托人的利益因行纪人的行为遭受损失,委托人有权向行纪人索取赔偿的权利。
对行纪合同的委托人有什么要求
(1)委托人的权利
1)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
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法律规定,法律规定仍不明确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
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
2)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委托人的义务
1)行纪人按照约定买入委托物,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
2)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物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
行纪人作为中间人,一般情况下不需要什么资质。行纪合同中委托人的权利有两个方面,首先当行纪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进行贸易活动时,必须取得委托人的同意,否则该合同是无效的。其次,行纪人进行贸易活动,不能损害委托人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五十一条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五十二条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百五十三条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
第九百五十八条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百五十九条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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