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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纪合同中委托人的权利

2021-03-10 244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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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行纪合同中委托人的主要权利是,指示行纪人按其指定的价格卖出或买入的权利;获得行纪人高价卖出或者低价买入的利益的权利;以及对货物进行验收的权利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条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五十五条 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 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 第九百五十七条 行纪人按照约定买入委托物,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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