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想向您咨询一个问题。在7年前我家的房子由于土地被征用,老房子被拆掉了,但是当时他们采取两种方法对我们进行补偿,一种是给我们地基然后让我们自己造房子,还有一种是以低于市场价格的方法让我们买他们的安置房,后来我是采取买了安置房的方法,但是时隔好几年他们还是未给我们房产证,使我们有一种虽然是住在里面但是有一种名不正言不顺的感觉,我们也去和他们交流了好几次,但是他们就是拿不出来,请问我们现在有什么办法去解决这个问题?或者是说在这方面他们哪里做得不恰当或者说做得不正规?
答:如果你的老房屋属于城市房屋,则有关拆迁行为应当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一般来讲,拆迁双方应就拆迁问题签署书面协议,有关争议可按照协议条款处理。你们采取以低价购买安置房的拆迁补偿办法并不违法。拆迁人应当向你们提供房产证。针对未提供房产证的情况,你可以与拆迁人交涉、向政府拆迁主管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反映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原标题:购买拆迁安置房屋后,不给办房产证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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