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外国投资者设立投资公司条例》第三条规定,申请设立投资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外国投资者具有良好的资信和设立投资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申请前一年,投资者总资产不低于4亿美元,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缴纳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美元,拟投资项目3个以上,或者
(2)外国投资者资信良好,具备设立投资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10家以上,实际缴纳注册资本3000万美元以上
(2)以合资形式设立投资公司的,中国投资者应当具有良好的信誉,具备设立投资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申请设立投资公司的外国投资者应当是外国公司,企业或经济组织。外商投资企业有两个以上的,至少有一个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1.项目申请报告报批。外商投资项目是《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规定的经政府批准的投资项目。在向政府部门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前,中外投资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批准部分非生产性外商投资项目,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项目申请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其他有关材料,可以直接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批准,也可以在批准后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转交商务部批准项目申请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项目单位向工商部门申请拟设立企业的名称批准。外商投资项目经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工商部门核准企业名称后,申请批准企业合同、章程,领取批准证书,或者部分非生产性外商投资项目经工商部门批准的,在取得批准证书前,应当按照批准权限将合同、章程等有关文件报商务部门批准,商务部正式批准文件到质量技术监督局代码中心领取《企业组织机构代码分配通知单》。申请工商登记
领取批准证书后30日内到工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注:《公司法》规定,公司应当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登记;《三资法》规定,公司应当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登记。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适用“三资法”。申请财政、税务、外汇、海关登记
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到财政、税务、外汇、海关等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到质量技术监督局代码中心领取《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并开立银行账户
设立外商独资企业,由外国投资者填写《设立外商独资企业申请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连同公司章程和有关文件直接报商务部批准。其他程序同上,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上级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项目备案文件之日起30日内解除合同、章程,企业登记机关不予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海关不予办理进口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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