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菊连。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于2006年4月4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逮捕。现押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台路检诉(2006)3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菊连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06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菊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5年11月份,被告人陈菊连在本区峰江街道葛家村一区自家五楼阳台种植罂粟。2006年4月4日,公安机关在陈菊连家五楼阳台查获并铲除罂粟1930株。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菊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玉云证言;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查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菊连非法种植罂粟一千九百多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菊连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4月4日起至2007年4月3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杨桂良
二○○六年五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林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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