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是指妨碍国家机关管理社会活动、破坏正常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的共同特点是:
1、侵犯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
2、客观表现为妨碍国家机关依法管理社会活动,破坏社会正常秩序,情节严重;
3、犯罪主体多为一般主体,少数为特殊主体;
4、绝大多数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个别犯罪表现为过失。
千例案件判决刑事案: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公诉机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菊连。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于2006年4月4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逮捕。现押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台路检诉(2006)3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菊连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06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菊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5年11月份,被告人陈菊连在本区峰江街道葛家村一区自家五楼阳台种植罂粟。2006年4月4日,公安机关在陈菊连家五楼阳台查获并铲除罂粟1930株。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菊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玉云证言;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查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菊连非法种植罂粟一千九百多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菊连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4月4日起至2007年4月3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杨桂良
二六年五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林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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