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房客拒绝搬出租住的房子时,房东将其起诉到法院,这是很正常的事情。但是,近日浙江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却驳回了一位房东要求房客腾退房屋的诉讼请求。
原告王某勤诉称,原告1996年调到萧山计委工作,单位分配了萧山区人民路138号405室住宅一套给其居住。而当时被告陈某海在物资局工作,因一时无房,计委领导便同意他暂时与王某勤同住一套房。当时陈某海住小间、王某勤全家住大间。2005年房改时,这套住宅由王某勤购买,并已领取了房产证。但陈某海拒不搬迁,强行霸占住房。故王某勤起诉要求人民法院保护其合法房产权,判令被告陈某海在一个月内搬出这套住房。
被告陈某海则辩称,他1988年调到萧山工作,由当时的计委安排住进这套住宅。1992年,当时的计委领导带原告来找他,提出现在住房紧张,原告没有地方住,要求与他一起居住。陈表示同意后,双方一直共同租用这套住宅,房租费也由双方共同承担。陈某海表示,原告去领取房产证的事他并不知道,而他在这套住宅已经居住了17年,身份证、户口簿上本人的住址也都在这里。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和居住权均受法律保护,同时,财产的取得应以不损害他人利益为前提。本案中,原告虽然通过购买行为取得了萧山区人民路138号405室住宅的所有权。但由于此住宅一直由原、被告共同租赁居住,原告明知这一情况,在被告没有其他居所的情况下,起诉要求被告立即搬出,势必造成被告住无居所。同时,原告购买被告租赁的房子,在没有妥善处理好租赁关系的情况下,所取得的所有权也存在瑕疵。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难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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