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对象(雄安新区)是指因集体土地被依法征收,在获得征收补偿的基础上,可享受房屋安置等政策的人员,被征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安置对象:
(一)土地征收公告发布之日,户籍在本村,本人所在户有承包地或宅基地,且非机关事业单位的在职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
(二)原户籍在本村现已迁出,但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
1.户籍从本村迁往普通高等学校、职业院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持有迁往本村迁移证尚未落户的毕业生或退学人员;
2.户籍从本村迁出的现役士兵或未达到国家安置条件的士官;
3.服刑人员
(三)户籍不在本村的下列人员:
1.配偶是本村安置对象,在2017年4月1日之前领取结婚证,且本人不属于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或离退休人员的;
2.父母一方为安置对象,在土地征收公告发布之日前出生尚未登记户籍的新生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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