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未知名死者人身损害赔偿无保存权力,必须交由有关部门保存,在现行的司法实践中,大部分地方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这部分赔偿费用交由财政部门专账保管,其损害赔偿权力确认后,再从财政部门支取给赔偿权利人。
在交通事故中因伤致残的鉴定
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15日内,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法医依据伤者住院病历及对伤者查体结果,依据有关规定,综合作出伤残等级认定,对评定结果不服的,可在15日内向上一级机关申请重新评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对未知名死者的人身损害赔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其所得赔偿费交付有关部门保存,其损害赔偿权利人确认后,通知有关部门交付损害赔偿权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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