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身份不明怎么接受赔偿
案例一:
被撞女孩身份不明
2008年3月17日,被告人耿某驾驶厢式货车沿S102国道由南向北行驶,途中不幸与由东向西横过道路的某女相撞,该女子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耿某负该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事后,死亡女子的身份由于迟迟未能确定,其家属也没有前来商议赔偿事宜。故河南省某市人民检察院建议河南省某市民政局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提起民事赔偿,这在河南省系首例民政部门替无名氏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诉讼中,经原、被告双方自行协商,被告人耿某自愿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60000元,已履行到位。
被害人身份不明怎么赔偿
河南省某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耿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耿某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已积极向民政部门交纳赔偿金60000元,且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以犯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耿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被告人同意自愿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60000元。
案例二:
不明身份男子被撞死
2009年11月3日,被告人张某在驾驶行驶过程中将一名身份不明的男子撞倒,之后张某逃离,不明男子经医治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由于被害人身份不明,由某地区民政局代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受害人身份不明怎么接受赔偿
云南省某地区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后驾车逃逸,公诉机关指控交通肇事罪的罪名和事实成立,法庭予以支持。鉴于受害人身份不明,是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三无人员,属社会救助对象,民政局作为负责处理社会救助事务的部门,在无法找到受害人家属的情况下代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履行的是对社会弱势群体法律方面的援助和救助职能,并不违背民事诉讼当事人地位平等原则的立法本意,其代位起诉主体适格,其诉请要求被告人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医疗费符合法律规定,法庭予以支持。
2010年7月20日,云南省某地区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某地区民政局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57722.83元。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二十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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