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受伤,特别是脚部扭伤这一类型事件被归类为工伤性质范畴。
依照标准,这通常被评价为第十级别范围的工伤。
具体流程如下:
第一步,受伤劳动者应准备并携带来自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即原先的劳动政府部门)的审批文件进行工伤申请。
公司方面亦有义务在此事件发生一个月期限内完成申报处理,若公司未能履行此职责,则工伤职工或与其亲密关系的家属有权申诉,直接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交申请(通常由同级别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设置)。
第二步,伤势在经过药物医治和调理之后达到相对稳定状态,同时出现功能障碍或者劳动能力受限问题时,应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这步程序需向设在市一级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交对应申请(通常由同级别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设置)。
最后的步骤是依据不同程度的伤残等级,获取相应补偿措施。
主要补偿内容包括医疗费用、一次性伤残补偿金、一次性就业补偿金、一次性医疗补偿金以及停工留薪期工资、伙食补助费和护理费等多个项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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