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比例限制对股权转让效力的影响
有时,股东之间向非股东转让股权存在限制,如未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不得转让股权。这些特别协议的效力应当根据其与法律规定的关系确定,违反协议转让股权的效力应当相应认定。有些特别协议虽然与法律规定不同,但并不违法,应视为有效。转让股份时,需要其他股东同意并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议的,只要是自愿签署的,该协议即为有效,并视为其他股东已事先同意放弃其相关权利。但是,有必要详细分析当事人特别约定但法律没有规定的股份转让限制的效力,违反约定转让股份的效力
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因此,当事人约定的、超越法律规定的股权转让限制无效。因此,违反协议转让股权的行为是有效的,不必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当事人有权自愿约定股权转让的限制条件,这是对其权利的处分,应当有效。违反约定转让股权无效。一些法官也觉得自己左右为难。采纳前一种观点,认为当事人的约定无效,是指法院支持任意违约行为,客观上助长了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放纵欺诈行为;采用后一种观点,认为当事人约定有效,股权转让无效,约定的转让限制确实与法律规定不符,事实上可能导致非法判决的嫌疑,只要将当事人协议的法律效力与股权转让分开分析,就可以得出正确的结论。首先,应当承认当事人约定的股权转让限制在当事人之间是有效的。虽然这些协议不同于法律规定的股权转让限制,但法律并不禁止当事人根据自身需要约定相应的股权转让限制。此外,在实践中有这样的需要,这就是这些特别协定的理由。二是明确法律规定的股权转让限制适用于所有股权转让案件,而当事人约定的股权转让限制仅在协议参与各方之间有效,其有效范围不同。第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违反当事人的自愿约定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违反特别约定向非股东转让股权的,视为有效。由于原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限制协议不能像非股东参与协议的第三人那样具有效力,受让人的股权转让仅受法律规定的条件限制,不受他人协议的限制。股权转让无效,将损害受让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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