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法》中的留置不属于强制措施。刑事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拘留,不包括留置。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办公纪检监察局纪检委留置条件
依据我国监察法的规定,监察委会员对被调查人员采取留置措施的条件包括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可能逃跑、自杀的等。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可能逃跑、自杀的;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
《监察法》第四十三条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
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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