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梅子与已婚的李生建立同居关系,共同生活至今。2000年5月,梅子生下一女。此间,双方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利益几十万元。去年11月,梅子要求与李生结束非法同居关系,并要求李生支付其应得财产20万元,但被李生拒绝。梅子遂将李生诉至新疆昌吉市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同居关系并依法分割共同财产。近日,昌吉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梅子的起诉。
说法:法院审理认为,有同居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因不存在婚姻关系这一事实基础,对其同居期间的财产能否认定为共有及如何分割,只能依照一般共有财产的形成及处理原则予以分割,同居期间一方名下的财产不应直接认定属于双方共有,另一方只有在举证证实其与对方有共同的投入,并共同经营、共同创造形成该财产的情形下,才能主张分割共有财产。
李生虽然作为股东与他人设立公司,并经营获利,但梅子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其与李生共同投资设立公司并共同经营,故其主张分割同居期间共有财产的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如梅子认为其在李生的公司付出劳动,可另行主张相应的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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