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明文规定,若有股东触犯挪用资金罪行且情节严重者,按照此款第(二)项所述,则股份所有权人面临丧失政治权益的风险。
倘若股东遭受刑事处罚且满期未达五年,或因犯罪而被剥夺政治权利,且满期未达五年,在此种情况下,股东将无法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若股东在任期内发生此类状况,依照本条款之规定,公司应立即解除其职务。
换言之,若股东挪用资金的行为被判定为犯罪且满足以上条件,股东可能会被公司解除职务,也就是可能被开除。
然而,是否会被开除仍需视具体情况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而定。
若公司章程中有针对股东挪用资金的特殊规定,或者股东挪用资金的行为并未导致政治权利被剥夺或未受到刑事处罚,那么可能不会被解除职务。
若股东的行为确实引发上述情况,那么根据法律规定,股东可能会被开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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