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解除劳动合同一直未收到书面通知和电子版通知需要给待通知金吗
涉及到雇佣期限届满而不再续签的情况下,无需承担任何替代通知费的责任。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明确规定,只有在满足该法律法规中第四十条规定的特定条件时,用人单位才有权在提前三十天通过书面方式告知被雇用者,或者在额外支付被雇用者一个月工资的基础上,得以合法解除与之签订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二、劳动者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吗
作为劳动者,有权依据以下特定情况独自决定解除劳动合约:即雇主没有按照合同中关于劳动安全与卫生方面的规定履行义务;存在恶意欠薪及克扣工资的行为;亦或是在规则、规定的设立上有不当之处,造成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伤害等诸如此类的情况。
全文1.0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