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理赔是否有时间限制?
时间:2023-07-04 05:10:07 25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交通事故处理期限: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进行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的,各方一致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自收到交通事故鉴定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索赔期限:交通事故造成身体伤害、残疾或者死亡的,民事诉讼时效为一年。因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民事诉讼时效为2年。有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分别计算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不是从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的,而是从当事人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的。只要一直向侵权人主张权利,时效就不会开始计算;

2、对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是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的。伤情明显的,从伤害之日起计算,伤情需要治疗;

3、对于交通事故,如果涉及人身伤害,诉讼时效为一年,未调解的自医疗终结或残疾之日起第二天计算。

交通事故处理的期限

1、申请事故调解的时间制:

发生事故当事人双方一致同意申请公安交通部门进行交通事故调解处理的自接到事故责任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申请公安交通部门事故损害赔偿调解期限为10日。死亡从办完丧事之日,受伤从治疗终结之日,伤残的从定残之日算起,造成财产损失从定损之日起10日。

2、检验鉴定的时间限制:

需要对当事人生理、精神、尸体、车速等检验鉴定的。应在勘验现场结速之日起5日内指派专业鉴定部门检验鉴定。检验鉴定时间应在20日内完成,需延期的由设区市公安交通部门批准可延长10日,超限的报省级公安交通部门批准。公安交通部门得到检验鉴定结果后,应当在2日内将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后3日内另行委托其他具有资质的机构重新检验鉴定并告之公安交通部门

开车的人难免遇到些小磕小碰,如果仅为了一些小摩擦,所以很多人碰到这种事,一看事情责任明了,都比较倾向于“私了”,直接找保险公司来解决自己的那部分损失。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这种方式对迅速处理交通事故,保障道路的畅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交通肇事逃逸车辆的检验、鉴定自查获肇事嫌疑车辆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对精神疾病的鉴定,由具有精神病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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