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情况
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情况如下:
1.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第三人,或者第三人对标的物也享有所有权。
2.标的物的所有权受有限制。这主要是指出卖的标的物上设定有其他权利,如抵押权、留置权、优先权等,从而使买受人不能完全地行使所有权。或者,当第三人行使标的物上的权利时,买受人就会丧失所有权。
3.出卖人享有出卖标的物的所有权,但该标的物的设计或制造却侵犯了他人合法享有的知识产权,如专利权、商标权等。
二、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成立条件
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成立条件如下:
1.权利瑕疵的原因于合同订立时已存在。
2.对方当事人不知有权利瑕疵存在。
3.双方当事人没有免除或限制担保责任的约定。
权利瑕疵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种是权利不完整或欠缺之瑕疵;另一种是权利本身根本不存在之瑕疵,二者的区别在于后一种权利瑕疵担保仅适用于权利的买卖。
三、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的特征
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特征表现为:
1.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是法定责任
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出于法律的规定,并非当事人意思表示之结果。不过民法关于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并非强行性规定,当事人得以特约免除、限制或加重。
2.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是就权利之瑕疵应负的责任
权利担保责任是仅就买卖标的之权利,应负的责任,属于一种无过失责任,只要买卖标的之权利有瑕疵,即须负责,出卖人有无过失,在所不问。
3.瑕疵担保责任是出卖人的责任
瑕疵担保责任是出卖人的责任,因买卖为有偿契约,买受人之取得权利,系支付对价而来,故不论出卖人有无过失,总应使买受人所取得之权利无瑕疵始可,否则有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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