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深圳公开宣判就必须要公开审理吗?
不一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刑事诉讼法第202条第1款: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公开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对社会公开,允许群众旁听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审理。公开审判是我国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原则上都应当公开进行。无论是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普通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以及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还是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省性的重大刑事案件和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全国性重大刑事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都应当公开进行。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八十六条审判案件应当公开进行。
案件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当事人提出申请的,法庭可以决定不公开审理。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任何人不得旁听,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百六十七条开庭审理时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到场代表的人数和范围,由法庭决定。到场代表经法庭同意,可以参与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庭教育工作。
对依法公开审理,但可能需要封存犯罪记录的案件,不得组织人员旁听。
根据上述规定,即四类案件存在不公开审理的情况: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被告为未成年人的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经申请可以不公开审理。
《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上的规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第一百四十八条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行政诉讼法上的规定
第五十四条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公开宣判和公开审理方面的规定并不单独的针对深圳当地的刑事法庭,深圳法庭公开宣判的这种做法也完全是合情合理的,尽管有些刑事案件,因为涉及到个人隐私等其他各种因素,刑事法庭一般不会公开审理,但是,就算是不公开审理的刑事案件,对于法庭的宣判结果社会各界及国家相关部门都是有知情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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