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级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时间:2023-04-30 15:52:24 15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六级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1、轻度智能损伤;

2、精神病性症状影响职业劳动能力者;

3、三肢瘫肌力4级;

4、截瘫双下肢肌力4级伴轻度排尿障碍;

5、双手全肌瘫肌力4级;

6、双足部分肌瘫肌力≤2级;

7、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

8、轻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9、不完全性失语;

10、面部重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11、面部瘢痕或植皮≥1/3;

12、全身瘢痕面积≥40%;

13、撕脱伤后头皮缺失1/5以上;

14、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畸形伴根性神经痛(神经电生理检查不正常、;

15、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或连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

16、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

17、一手三指(含拇指、缺失;

18、除拇指外其余四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9、一侧踝以下缺失;

20、一侧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1、下肢骨折成角畸形>15°,并有肢体短缩4cm以上;

22、一前足缺失,另一足仅残留拇趾;

23、一前足缺失,另一足除拇趾外,2~5趾畸形,功能丧失;

24、一足功能丧失,另一足部分功能丧失;

25、一髋或一膝关节伸屈活动达不到0°~90°者;

26、单侧跟骨足底软组织缺损瘢痕形成,反复破溃;

2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矫正视力≥0、4

28、一眼矫正视力≤0、05,另一眼矫正视力≥0、3

29、一眼矫正视力≤0、1,另一眼矫正视力≥0、2

30、双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48%(或半径≤30’、;

31、第Ⅳ或第Ⅵ对脑神经麻痹,或眼外肌损伤致复视的;

32、双耳听力损失≥71dB;

33、双侧前庭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34、单侧或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Ⅲ°

35、一侧上领骨缺损1/4,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cm2(注:2为平方、;

36、面部软组织缺损>20cm2(注:同上、,伴发涎瘘;

37、舌缺损>1/3,但<1/2;

38、双侧颧骨并颧弓骨折,伴有开口困难II°以上及颜面部畸形经手术复位者;

39、双侧下颌骨髁状突颈部骨折,伴有开口困难Ⅱ°以上及咬合关系改变,经手术治疗者;

40、一侧完全性面瘫;

41、肺叶切除并肺段或楔形切除术;

42、肺叶切除并支气管成形术后;

43、支气管(或气管、胸膜瘘;

44、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45、血管代用品重建大血管;

46、胃切除2/3;

47、小肠切除1/2,包括回盲部;

48、肛门外伤后排便轻度障碍或失禁,

49、肝切除1/3;

50、胆道损伤致肝功能轻度损伤;

51、腹壁缺损面积≥腹壁的1/4;

52、胰切除1/2;

53、青年脾切除;

54、甲状腺功能中度损害;

55、甲状旁腺功能中度损害;

56、肾损伤性高血压;

57、膀胱部分切除合并轻度排尿障碍;

58、两侧睾丸创伤后萎缩,血睾酮低于正常值;

59、生殖功能轻度损伤;

60、身体部分缺损;

61、已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

62、女性双侧乳房完全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

63、尘肺I期伴肺功能轻度损伤及(或、轻度低氧血症;

64、放射性肺炎后肺纤维化(<两叶、,伴肺功能轻度损伤及(或、轻度低氧血症;

65、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轻度损伤;66、白血病完全缓解;

67、中毒性肾病,持续性低分子蛋白尿伴白蛋白尿;

68、中毒性肾病,肾小管浓缩功能减退;

69、肾上腺皮质功能轻度减退;

70、放射性损伤致甲状腺功能低下;

71、减压性骨坏死Ⅲ期;

72、中度手臂振动病;

73、工业性氟病Ⅲ期。

二、人身损害伤残赔偿系数标准如何计算

伤残等级作为赔偿标准的系数,即一至十级对应百分比系数分别为100%至10%,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1级(100%)到第10级(10%),每级相差10%。

对于单处伤残的,一级伤残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乘以二十年再乘以100%,二级伤残则乘以90%,依此类推,九级伤残乘以20%,十级伤残乘以10%。

对于多处伤残的,确定残疾赔偿金时,以评定的最高伤残等级赔偿比例为基数。其他伤残为2级—5级的,每增加1处,增加赔偿比例4%;其他伤残等级为6级—10级的,每增加1处,增加赔偿比例2%;增加的赔偿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最高赔偿比例不得超过100%。

三、申请伤残鉴定的最佳时机是什么时候

交通事故伤残指因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所致的人体残疾。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I级(100%)到第X级(10%),每级相差10%。

关于交通事故中的伤残鉴定时机,目前各地法院的做法不一,有的规定是自受到伤害之日起6个月,也有的是3个月,也有的规定1年,有的甚至更长。鉴于人身伤害的起诉时效为1年,并且起算点为: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这样,就导致一些受害人在受到伤害后如果在1年后经鉴定没有伤残的,可能出现“权利睡眠”之争,有的为因大意而过了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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