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管理作为土地利用管理领域中的核心环节,其本质含义在于,国家通过运用行政手段、法制手段、经济策略及工程技术等综合方法,以期达到调整建设用地关系、优化组织建设用地使用的目的。
在此过程中,我们需要明确的是,所谓“调整建设用地关系”,主要涵盖了建设用地权属的确立与变更两个方面,同时也涉及到如何理顺并协调在解决建设用地的分配与再分配问题时,所引发的各类复杂关系。
具体来说,建设用地权属的确立与变更,主要涉及到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确立与变更,这通常是通过土地征用、划拨、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以及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转移等方式得以实现的。
而在处理土地分配与再分配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类关系时,则包括了建设用地与农业用地之间的关系、城镇与郊区之间的关系;
建设单位与主管部门之间的关系;
各部门之间的用地关系;
征地单位与被征地单位之间的关系;
建设用地与环境保护、生态平衡之间的关系等等。
至于“合理组织建设用地利用”,其核心内涵在于对建设用地进行科学有效的组织、利用、控制、监督等多方面工作。
《民法典》第三百四十四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四十五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第三百四十六条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不得损害已经设立的用益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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