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内容包括:
1、不拘留犯罪分子,不剥夺人身自由。在服刑期间,被判管制的犯罪分子不拘留在监狱、拘留中心等执行场所,仍留在原工作单位或居住地,不离开家庭,不中断与社会的正常沟通。不拘留罪犯是管制刑与其他刑罚方法的重要区别;
2、被判处控制刑的罪犯必须依法进行社区矫正,其自由受到一定限制。限制罪犯自由主要体现在限制政治自由、担任领导职务、外出经商、迁居等方面;
3、被判管制的罪犯可以自谋生计,在劳动中与普通公民同工同酬。
管制的执行的内容:
1、管制的期限。根据《刑法》第38条第1款的规定: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根据《刑法》第69条第1款的规定,数罪并罚时,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
2、管制的执行机关。根据《刑法》第38条第2款的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
3、被管制犯罪的义务和权利。根据《刑法》第39条的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四)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五)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八条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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