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的目的是为了更好的识别双方当事人所提高的证据,以及判别证据的效力。因此,在司法实践中,若一方当事人的人身受到了损害,司法机关通常都会采取司法鉴定来证明案件事实。那么,在具体的案件中该如何适用司法鉴定工地受伤按什么标准鉴定呢?
一般来说,各司法鉴定机构在评残时可适用3个标准:即《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和《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即通常人们所说的“道标”、“人标”和“工标”。
在雇佣关系中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的伤残等级鉴定应当适用哪个鉴定标准呢?
(一)首先要搞清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
雇佣关系不同于劳动关系,雇工不同于职工。现实生活中,雇员与雇主形成长期稳定关系,并受劳动法律法规调整的,称为劳动关系;雇员与雇主未形成长期稳定关系,且劳动者未能依劳动法享受相应待遇的,称为雇佣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例。”由此可见,我国法律上所谓的雇员是狭义上的雇员,不含劳动关系中的职工。其次,《工伤伤残鉴定标准》和《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一个是解决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等级问题,解决侵权赔偿问题;一个是解决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问题,解决社会保险问题。侵权赔偿与社会保险是两个性质不同的救济措施,两个评残标准在性质、出发点、具体评残标准上都存在着较大差别,如道交标准严,工伤标准宽,同样的伤残,约相差1—2个等级。
另外,采用《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鉴定,有五大特点:
1、该鉴定标准只能适用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这种特定的主体之间;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必须建立了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
3、必须是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人身损害;
4、发生这种损害是由国家指定的机构,即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而非社会鉴定机构或其他鉴定部门;
5、按工伤鉴定标准评残以后,其伤残的赔偿标准远低于一般的人损伤残赔偿标准。
(二)雇工受伤,既不是工伤案件,又不是交通事故,那么应适用哪个标准评残呢?
1、工伤标准是考虑职工对工作的贡献,并鼓励职工对国家、集体工作的奉献精神,是带有补偿性的,它属特殊标准,故只能用于工伤,不适用其他伤残;
2、道交评残标准适用于一般主体,而非特殊主体,客观上其他人身伤残与道交事故在性质上并无区别,两者更具可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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