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征税等级的通知
时间:2023-06-10 11:53:15 22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发布日期】2008-5-15【实施日期】2008-1-1【发布单位】【文号】武政〔2008〕3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湖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第302号令)第七条“各级地税机关应按同级国土部门确定的土地综合等级(尚未确定综合等级的地方,暂按商业等级)作为土地使用税的征税等级”的规定,结合我市城镇土地利用状况,经研究,现将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土地征税等级调整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中心城区及武汉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出口加工区)土地使用税征税等级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武汉市市区2007年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标准的通知》(武政〔2008〕15号)公布的《武汉市市区2007年综合定级级别图》及武汉市区综合用地级别边界描述(附后)的范围征收。

二、远城区土地使用税征税等级按照国土部门确定的土地综合用地级别征收;没有确定土地综合用地级别的按照商业用地级别征收。远城区土地综合用地级别或商业用地级别与湖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等级不匹配的,由区国土、税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重新划分归并土地使用税征税等级后报经区人民政府同意,暂按重新确定的土地使用税征税等级征收。

三、对划归武汉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出口加工区)托管的远城区土地(纳入市区综合用地级别范围和远城区征税等级的除外),为简化程序,方便管理,由两个开发区国土、税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及周边土地征税等级情况,确定土地征税等级后报经开发区管委会同意,按照开发区管委会重新确定的土地使用税征税等级征收。

四、各级国土、税务部门应建立长效联系机制,及时沟通传递土地等级调整信息。对未明确土地综合用地级别或商业用地级别的城镇土地,各级国土部门要配合地方税务部门明确土地使用税征税等级。凡因未及时提供土地等级调整资料造成少收税款的,将追究相关部门的责任。

五、今后,我市市区和远城区土地综合用地级别或商业用地级别若有调整,国土、规划、测绘管理部门应及时向同级地方税务部门提供相关资料,积极配合地方税务部门按新调整的土地级别征收土地使用税,政府不再另行发文。

六、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1998年3月30日下发的《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税额标准和土地征税等级的通知》(武政〔1998〕28号)同时作废。

二00八年五月十五日

全文1.0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

继续阅读
本地专业对口律师
北京
#土地使用税 最新知识
针对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征税等级的通知您还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对1在线咨询

8秒前,138***54用户咨询成功
马上提问
针对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征税等级的通知您还没弄清楚,在线问专业律师,让律师告诉您快速方案吧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

    律所主任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在线咨询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专职律师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在线咨询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合伙人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在线咨询
内容已经到底了,还没找到答案?
在线问问律师吧,最快3分钟内有答案!
11,079 位律师在线 累计服务 3,700万 人次
立即提问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