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担保物权抵押权的效力
担保物权抵押权的效力:
1.抵押效力及于从物
抵押权设定前为抵押物的从物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但是,抵押物与其从物为两个以上的人分别所有时,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抵押物的从物。
2.对孳息的效力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由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孳息以及抵押人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收取的孳息首先充作收取孳息的费用,其次是主债权的利息,再次是主债权。
3.对添附物的效力
添附物归第三人时适用物上代位的有关规定。抵押物因附和、混合或者加工使抵押物的所有权为第三人所有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补偿金。
4.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抵押人在其财产设定抵押后,仍享有对抵押物的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二、抵押权必须是不动产吗
抵押权不只是不动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三、抵押权有诉讼时效吗
抵押权有三年的诉讼时效。在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以后,担保债务人履行责任的人是可以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三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这个时候应当予以支持,因为一般主债权诉讼时效是三年。接受抵押物的债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期间行使抵押权,要是没有在这期间行使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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