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相关法规之规定,诉讼式离婚等候期通常为30天。
在此期间,倘夫妇二人共同向婚姻登记部门递交离婚登记申请书,该部门将依据法定程序检验、核实上述资料。
如符合相应标准,则须告知申请人,并于一个月后,也即在离婚冷静期结束后的第三十日之后,方可获得离婚证明文件。
值得注意的是,自婚姻登记部门接收到离婚登记申请那天算起,若有任意一方不愿离婚,彼可在这三十天之内向婚姻登记部门提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然而,如果申请人未能在规定期限与期限结束后的第三十天内,亲自前往婚姻登记部门申领离婚证书;
那么,这一行为便视为放弃离婚登记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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