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段内容描述了二审案件应当开庭审理的四种情况,包括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的案件、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案件以及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如果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则应当讯问被告人并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以下二审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如果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哪 些 二 审 案 件 可 以 不 开 庭 审 理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二审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的情形包括:
1. 第二审案件中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以及需要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
2. 第二审案件中的改判或者不予改判的案件。
在以上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不开庭审理二审案件。但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二审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的情形包括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需要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以及改判或者不予改判的案件。但在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中,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二审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的情形包括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需要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以及改判或者不予改判的案件。但在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中,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
(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四)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
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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