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所负担的债权债务之数额比例高低的问题,其结果取决于诸多复杂因素,包括公司的组织形式以及实际经营状况等等。
以有限责任形式注册运营的公司为例,依据法律规定,各股东需以各自承诺的出资份额作为自己所应承受公司债务责任的上限;
而在股份有限公司结构下,股东的负债责任则被严格限定在他们所购买且缴付到位的股票比例之内。
具体来讲,若公司的某位股东已按照公司规章制度中所明确约定的出资额定额全部履行了按期出资义务,在此情况下,当公司陷入债务困境之时,该名股东无需再另行动用自身财产来偿还超出其出资额之外的债务。
然而,倘若该股东有未能足额出资或者存在转移、抽逃资金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这位股东就必须要在未能全面出资或抽逃出资的额度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起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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