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主要体现在:(1)行政诉讼法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诉讼权利等程序性权利。明确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应当保障当事人的起诉权。明确受案范围。明确可以口头起诉,方便当事人行使起诉权。加强受理程序的约束。明确起诉期限,更好地保障起诉权。(二)行政诉讼法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利益。(三)行政诉讼法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获得赔偿和补偿。
环境行政诉讼的特点
(1)环境行政诉讼是以行政相对人为原告,以环境行政管理机关为被告的诉讼。环境行政诉讼是在环境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生的诉讼。与一般行政诉讼一样,其原告都是行政相对人,包括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其被告则是依法行使行政管理权的环境行政主体。
(2)环境行政诉讼由环境行政争议引发。环境行政争议是指环境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在环境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生的争议。争议双方是环境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争议针对的是行政主体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争议的核心在于确认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环境行政争议是启动环境行政诉讼的诱因和环境行政诉讼所要解决的内容。
(3)环境行政诉讼的核心是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人民法院审理行政争议案件的核心是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包括对行为的事实认定以及规范性文件的适用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4)环境行政诉讼的被告范围广泛。由于环境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十分广泛,环境行政诉讼的被告范围也较广泛,包括负有环境保护和资源、生态保护职责的机关。例如,环保、海洋、港务、渔政渔港、交通、水利、铁道、民航、土地、农业、林业、矿产管理机关等。
环境纠纷案件的当事人不一定非要提出行政复议,也就是说,当事人不一定非要在向法院提出环境行政纠纷诉讼之前,提出环境行政复议。需要根据环境纠纷的具体内容分析,看其是否符合行政复议前置的诉讼条件。
《行政诉讼法》第一条
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全文96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