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房屋拆迁许可证签发之日起,在被拆迁房屋所在城市有常住户口的,实际居住一年,在本市没有其他住房或者有住房但生活困难的,可以认定为被拆迁房屋的安置人口。在产权交换过程中,要考虑人口因素,根据被拆迁人的家庭人口和个人情况,确定补偿面积。其余的拆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只需按拆迁面积进行补偿即可。目前,我国集体土地住宅拆迁补偿方式分为货币补偿、产权交易和农民自建。1。货币补偿金额包括被拆迁集体土地的补偿价格、宅基地所有权的房屋补偿价格和位置补偿价格。计算公式如下:(1)被拆迁集体土地房屋补偿价格=被拆迁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单价×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同一拆迁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有多套住宅的,应当按照房屋的结构、等级计算合并补偿。(2)宅基地权属位置补偿价=宅基地综合补偿单价×核定宅基地补偿面积。2实行产权交易。被拆迁人的安置面积按照以下标准确定:被拆迁房屋核定建筑面积在人均(25-30)平方米以下的,按人均(25-30)平方米确定;在人均(25-60)平方米之间的,按人均(25-60)平方米确定按核定建筑面积;人均60平方米以上的,按人均60平方米确定。2人以下(含2人)的家庭,按2人确定;法定育龄已婚夫妇未生育的,按3人确定。同一拆迁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有多处住宅的,应当合并计算房屋建筑面积。三。实行农民自建政策。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城镇规划,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建设。
(1)村集体经济组织仍有宅基地,可安排宅基地供被拆迁人自建房屋或村集体经济组织自建房屋。1由被拆迁人建造的,被拆迁人应当按照被拆迁集体土地居住房屋的补偿价格补偿被拆迁人,按照宅基地权属所在地的补偿价格补偿集体经济组织。2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统一建设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九条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村集体经济组织将竣工的安置房分配给被拆迁人。
(2)村集体经济组织仍有农用地的,可以转为非农业建设用地供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安置房的,拆迁人应当办理集体土地征用、农用地转用手续建设用地并依法缴纳相关费用,并按照被拆迁集体土地的房屋补偿价格补偿村集体经济组织。
本市农村常住人口安置人口认定
自房屋拆迁许可证签发之日起,在被拆迁房屋内拥有本市常住户口不满一年的,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的,在本市没有其他住房或者有住房但居住困难,并符合下列特殊情况之一的,可以认定为被拆迁房屋的安置人口。
1。拆迁范围内安置未成年子女;
2。因工作需要需要回城安置在拆迁范围内直系亲属的干部、职工及其随行家属;
3。因退休、退休、辞职需要迁居外地的干部、职工及其随行家属;4。海员、海员、野外探险家、学生和其他人员搬回拆除区的家中;5。本市居民因应征入伍、出国(境)等原因,在拆迁地区注销户籍,后又恢复原状;
6。本市居民因服刑、劳动教养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在拆迁范围内注销户口,恢复户口;7。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拆迁范围内没有常住户口的,可以认定为应当安置的:
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签发之日,在拆迁范围内没有常住户口的,在本市没有其他住房或者有住房但居住困难,并符合下列特殊情况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应当安置人口。
1。有城市常住户口,父母属于拆迁范围内安置人口的未成年人;
2。从被拆迁房屋中搬出住所,拆迁时仍处于搬出状态的海员、探险家、学生和其他人员(异地结婚的除外);
3;
4。因服刑、劳动教养被注销户口的;
5。户籍不在本市的人员,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签发之日起两年内,因婚姻关系实际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其配偶属于拆迁范围内的安置人口的;
6。地方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如果房屋拆迁补偿金过低,该怎么办?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未就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达成协议的,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裁定。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决定。裁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被拆迁人货币补偿或者提供安置、周转房屋的,在诉讼期间不得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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